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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90年7月19日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0年7月19日第二次校教評會通過 97年1月3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3月27日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 第 二 條 本院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延長服務,依據「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本校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及「大同大學新聘教師作業時程表」執行之,先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各系所級教評會)初審,並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 審議。 第 三 條 本院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應在本院教師編制內名額為之,並應顧及新聘及升等之平衡。 第 四 條 本院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之審查,應依據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五 條 本院新聘教師應由各系(所)主管填具擬聘人員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提交系級教評會審議︰ 一、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影本 二、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四、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 系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本院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教務長提交校級教評會複審。校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聘任。新聘教師作業時程依「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辦理。 第 六 條 教師依前條各項規定完成聘任者,專任教師以當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 兼任教師以當年九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非依前條各項規定按時通過聘任 者,依校長核定之日期起聘。 第 七 條 本院應聘教師之等級,悉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七條及相關法令分別審定。 第 八 條 本院應聘教師之聘任及其專門著作審查,悉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大同大學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分別審定。 第 九 條 本院教師之升等審查程序,悉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及「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院教師申請改聘時,悉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院研究人員之資格認定、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有關事項,由各系所及教評會辦理初審,並經本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提校級教評會審議。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級教評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