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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電資學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草稿)
97.3.24.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7.3.27.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教評會通過
97.4.10.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大同大學電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昇本院專任教師教學、研究、
輔導與服務水準,提升教師榮譽,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特訂定本評鑑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
細則)。
第二條
凡本院專任教師,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定期接受評鑑。
第三條 教師評鑑之實施,由系所受評教師填寫「大同大學電資學院教師評鑑表」計算分數,並提供符合之資料予各系所教評會,各系所教評會應於實施當年三月底前完成驗證所屬受評教師之評鑑表後做成會議紀錄,提報院教評會審議。院教評會應於四月底前完成評鑑作業,並將結果送校教評會備查。
第四條
免辦評鑑之規定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執行之。
第五條
評鑑未達最低標準之規定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執行之。
第六條
因生產、留職停薪或其他重大事故,得於評鑑前檢具相關證明,簽經所屬單位、院、
及校核准延後辦理評鑑,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年。
第七條
評估項目及標準:
一、本院教師評鑑採年度計分制,生產、留職停薪及休假時期不計入評鑑期間。
二、本辦法之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項,教師得自訂每一項之權重,其範圍如下:教學30%~70%,研究15%~45%,服務10%~50%,輔導5%~55%,四項合計應為100%。每項總分100分,四項加權總分達70分者為符合標準。
三、受評教師前項未達70分者,由院教評會逐案審議,並經無記名投票,以三分之
二(含)以上同意,始為通過,審議期間得邀請當事人說明。
四、各項評鑑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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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基本分數 |
細項及計分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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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學 |
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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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學評鑑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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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教學評鑑平均名列全院前15%加2分,平均名列全院前15%∼30%加1分,平均低於3分者減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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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論文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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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導完成大學部學生專題,每名學生加1/3分,最多加5分。
2.
指導完成碩士論文,每名碩士生加1/2分,最多加10分。
3.
指導完成博士論文,每名博士生加2分。
4.
無故拒收指導學生者減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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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程規劃與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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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實驗課程主要規劃者,每學期加1分。
2.
參與校內各級課程規劃者,每學年加1分。
3.
配合政策開設新課程者,每一課程加1分。
4.
正式出版大專以上教科書或套裝教學軟體,每項加5分。
5.
自編教材,雖未出版但獲肯定者,每項加2分
6.
教材上網者,每學期加1分
7.
無故未如期上網繳交教學大綱,每一課程減1分。
8.
系所評鑑或工程認證所需課程資料無故未如期繳交,每次減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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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課出勤、考試、繳交成績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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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授課時數外,義務加課每學期達12小時加1分。
2.
點名且上網登錄率達50%,每課程加1分。
3.
無故未達基本授課時數,每小時減1分。
4.
缺課未補且未經核准者,每小時減1/2分。
5.
無故未如期繳交學生期中成績,每課程減1/2分。
6.
無故未如期繳交學生學期成績,每課程減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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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教學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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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加校內外教學相關研討會未發表論文者,每次加1/2分。
2.
參加校內外教學相關研討會發表論文者,每次加1分。
3.
獲校內教學優良獎者,每次加10分。
4.
以外文授課者,每一課程加1分,最多加10分。
5.
負責撰寫校外機構補助之教學改進或人才培育計畫書,每次加2分。
6.
負責執行校外機構補助之教學改進或人才培育計畫,每次加1~3分。
7.
校外兼課兼職未報核,每次減1分。
8.
無故未參加主管指定參加之研習會,每次減1分。
9.
開學一週內未將office
hours登錄上網,每學期減1分。
10.
監考時因疏忽至影響考生權益,每學期減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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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基本分數 |
細項及計分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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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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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術論文、期刊論文、會議論文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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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ture, Science
(or IF>10)論文,每篇加
12分。
2.
SSCI論文,每篇加
6分。
3. SCI(I.F.3.0以上)論文,每篇加
5分。
4. SCI(I.F.0.5--3.0),TSSCI,AHCI論文,每篇加
4分。
5. EI,THCI論文,每篇加
3分。
6.
發表在其他無Index收錄,但具有審查制度之國外期刊的論文,每篇加
2分。
7.
具有審查制度之國內期刊發表論文,每篇加
1分。
8.
參加國外學術會議發表論文,每篇加
2分。
9.
參加國內學術會議發表論文,每篇加
1分。
合計最多增加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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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術研討會之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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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加國外學術會議未發表論文,每次加
1分。
2.
參加國內學術會議未發表論文,每次加
1 /2分。
合計最多增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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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術專書、技術或實務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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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學術專書,每專書加5
分。
2.
通過國內外專利,每專利加3
分。
3.
研究成果完成技術轉移者,每加10分。
合計最多增加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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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與國科會、公民營機構研究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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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計畫案(包括國科會委託計畫、建教案)金額1000萬以上者,每案加6分。
2.
任何計畫案(包括國科會委託計畫、建教案)金額500萬以上者,每案加5分。
3.
任何計畫案(包括國科會委託計畫、建教案)金額100萬以上者,每案加4分。
4.
任何計畫案(包括國科會委託計畫、建教案)金額50~100萬者,每案加3分。
5.
任何計畫案(包括國科會委託計畫、建教案)金額30
~50萬者,每案加2分。
6.
任何計畫案(包括國科會委託計畫、建教案、基礎案)金額30萬以下者,每案加1分。
合計最多增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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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學術榮譽、獲具公信力機構學術獎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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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所列舉的學術獎項,每項加1~10分。
合計最多增加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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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研究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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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所列舉研究相關事項,每項加1
分。
合計最多增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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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數 |
細項及計分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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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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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校內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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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兼任一級主管(含)以上之行政職務,每學年6分。
2.
兼任二級主管之行政職務,每學年4分。
3.
兼任系、所中心行政職務,每單位每學年最多2或4分。(系所合一+4,獨立系所組+2)。
4.
兼任校長特別助理或各處顧問,每學年1~2分
合計最多增減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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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外專業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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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辦學術會議、講習會、研討會,每次2分。
2.
學術期刊之審查人,每編1/2分。
3.
民間社團之理監事或行政服務工作,每學年1分。
4.
政府機關專案計畫之顧問或評審,每案1分
5.
主持(section
Chair)國際會議,每次2分。
6.
學術演講,每次1分。
7.
經過報准之董監事,每學年1分。
8.
參與考選部、大考中心或其他檢測機構委託擔任命題或閱卷,每次1分。
9.
擔任國際學術期刊之主編或執行編輯,每次10分。
10.
擔任國際學術期刊之編輯,每次2~5分。
11.其他特別服務,每次加1~3分。
合計最多增減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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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服務為主之產學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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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期參與建教合作服務,每學年2分。
2.
參與產學合作之產業資源調查、媒合、技術輔導、諮詢,每件1分。
合計最多增減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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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推廣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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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獨立或共同開課(學分或非學分班)達9小時,每科1分。
2.
校內教師研習班授課,每小時1/2分。
3.
社區大學授課,每門
1分。
合計最多增減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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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校內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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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辦對外學術會議、講習會、研討會,每次5分。
2.
協辦對外學術會議、講習會、研討會,每次1~3分。
3.
各項委員會之召集人,每學年2分。
4.
各項委員會委員,每學年1分。
5.
協助系所招生工作,每學年1分。
6.
協助全校性各項考試監考,每學年1分。
7.
擔任學術期刊之主編或執行編輯,每次3分。
8.
學術期刊之編輯,每次1分。
9.
報准擔任校內董監事,每學年1分。
10.
校內各項活動之籌備工作,每次1~5分。
11.
協助本校教師修改或潤飾論文,每編1分。
合計最多增減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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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服務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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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故不出席校內重要會議,每次減1分。
2.
執行院、系所委辦之各項活動,每項1分。
3.
經主管認定之服務項目,每項1分。
4.
校外募款金額總計10萬元以下,每五年1分。
5.
校外募款金額總計10萬元(含)以上未滿50萬元,每五年2分。
6.
校外募款金額總計50萬元(含)以上未滿100萬元,每五年5分。
7.
校外募款金額總計100萬元(含)以上未滿500萬元,每五年7分。
8.
校外募款金額總計500萬元(含)以上,每五年10分。
合計最多增減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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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基本分數 |
細項及計分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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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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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輔導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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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擔任院務、系務導師、班級導師,每學年加3分。
2.
擔任學術導師,每學年加1分。
3.
擔任社團指導老師,每學年加2分。
4.
擔任舍監輔導老師,每學年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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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務及輔導創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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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輔導創立新社團,每社團加2分。
2.
開設政策宣導課程(開設服務學習、智慧財產、兩性平權等政策宣導相關課程)
,每學年加2分。
3.
帶領學生參與國際、兩岸學生交流,每次加2分。
4.
帶領學生參加全國學生交流,每次加1分。
5.
協助學務行政E化建立,每項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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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活、學習、競賽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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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帶領學生參與規劃學務活動,協助校系辦理各項輔導工作,依具體事實,每次加1分。(工作坊)
2.
擔任輔導志工老師,每學年加2分。
3.
帶領學生參與社會(社區)服務,每次加1分。
4.
畢業生輔導及聯繫,每學年加1分。
5.
職場實習、校外住宿生及家庭訪視,每位學生加1/2分。
6.
參加校外輔導研習,每次加1分。
7.
輔導住宿生課業12小時以上,每學期加1分。
8.
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比賽,每學年加3分。
9.
輔導被期中預警學生,每學期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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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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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每學年加1~5分。 |
第八條
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院教評會暨院務會議通過,報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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