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大同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6年1月3日院務會議通過 96 年 3月27日院務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電機資訊學院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本校教師評鑑法,設立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教評會)。 第 二 條 本院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有關教師聘任、聘期之審查。 二、 有關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 三、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 四、 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五、 有關教師延長服務之審查。 六、 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七、 有關教師升等申覆事項之審議。 八、 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九、 依據本校教師評鑑法定期進行教師評鑑作業。 十、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第 三 條 本院教評會由副教授以上九至十一人組成之,但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及各系所教評會著急人為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其他委員由各系所一各系所教師人數比例推舉代表任之,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 第 四 條 本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本院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使得開會。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必須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第 六 條 各級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 關人員列席說明。出席委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情形,需負保密之責。
第 七 條 本院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本院教評會委員於審查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第 八 條 本院教評會審議未通過之事項,不再送校級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 九 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本院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校級教評會提出申覆,但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本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報校級教評會審議後,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