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新聘教師作業時程表

  97 學年度開始適用; 97年3月6日校教評會通過

辦理事項

起聘

日期

預訂完成日期

主辦單位

1

通知各單位提出擬聘教師申請表

81

21日前

人事室

21

前一年81日前

2

彙整並辦理登報上網公告事宜

81

220日前

各系所及
人事室

21

前一年820日前

3

各系所完成初審作業

(如持國外學歷,應同時辦理查驗或查證作業)

81

330日前

各系所及

系教評會

21

前一年930日前

4

辦理院級外審程序,並重新整理審查結果

(如已取得擬任教師資格者,不須辦理外審)

81

530日前

各學院

21

前一年1130日前

5

各系所完成複審作業

81

610日前

系教評會

21

前一年1210日前

6

召開院教評會評審

81

630日前

院教評會

21

前一年1230日前

7

召開校教評會評審

81

710日前

校教評會

21

110日前

8

校教評會會議紀錄陳報校長核定

81

720日前

人事室

21

120日前

9

製發聘書、報部請頒證書

81

730日前

人事室

21

130日前

    備註:

     一、        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的審查人數不宜少於5人,且通過人數不得低於4人;作品或成就證明的審查人數不宜少於7人,且通過人數不得低於6人。

     二、        如擬聘教師係持國外學歷,其相關查證作業程序如下:

(一)  若擬聘教師已獲擬聘等級(或更高等級)教師證書者,則毋須辦理。

(二)  若擬聘教師所持國外學歷為教育部參考名冊中所列學校,則由申請人直接向我國駐外館處依駐外館處文件驗證程序驗證,並由各用人單位於系(所)教評會審議前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驗及認定。

(三)  若擬聘教師所持國外學歷為藝術類文憑或教育部未建立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歷,各用人單位應於初審前即檢具相關資料送交人事室向其原就讀學校正式去函查證,並將查證資料併提聘案送教評會審議。

(四)  學歷查證作業影響教師年資起算之核計,務請注意時效並確實辦理,以免影響教師權益。

     三、        所有證件影本與正本核對後,請加蓋「核符」字樣與承辦人章。